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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条例被指存遗憾 有毒气体超标未纳入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明年实施

  专家称汽车召回条例存有遗憾

  □记者 梁嘉琳 实习生 姜韩 北京报道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简称“条例”)30日全文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实施8年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简称“规定”)从部门规章升格为行政法规,并增设了隐瞒缺陷情况、拒不召回的车企将被吊销行政许可等处罚措施。

  但有专家认为,此条例留有一些遗憾,比如有关“人体健康”在定稿中被删除,“批次性”缺陷缺乏定量标准,以及由于时间期限模糊让厂家有拖延解决问题的可乘之机。

  汽车产业经济研究院执行副院长王冀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称,过去汽车行业提出“汽车召回条例是汽车三包规定的前提”,以此拖延汽车三包规定出台;如今,随着条例规定生产者应当将“因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故障而发生修理、更换、退货的信息”提交质检部门备案,且规定了“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汽车三包规定已基本扫清了技术性障碍,到了不得不出台的地步。

  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副秘书长崔东树告诉记者,随着上述条例得以“落地”,预计未来在华销售的进口车、合资车和自主车将在召回频次、召回批次、单批次召回量等方面大幅增加。

  王冀则认为,国内微车领域缺乏制造经验的新进入者以及生产一致性较差的车型将承受较大的违法违规压力,部分车企可能因行业准入门槛的提高而“慢性死亡”,“因为玩不起而慢慢退出某个领域甚至某个行业”。据介绍,10年来,相对于德系车、美系车,备受质量和安全诟病的日系车在华市场占有率已经从30%多下降到20%多。

  王冀指出,我国实行乘用车和商用车的生产准入制度,须经过工信部门批准,吊销有关许可包括取消产品的型式认证和取消企业的生产资质等两种类型。“尽管企业一般不会和主管部门闹得那么僵,但这一条会对企业产生极大的震慑力。”

  然而,专家认为,上述条例仍有不少遗憾之处。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王冀分析道,上述条文意味着,一是今年初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对“缺陷”定义时提及的“人体健康”因素,在定稿中已被删除,导致车内空气质量不佳乃至有毒气体超标等因素无法纳入召回范围;二是对“批次性”缺陷缺乏定量标准,给了主管部门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年初的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自调查分析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报告。”但“10个工作日”的期限也在定稿中被删除。王冀认为,这可能导致一些车企在质检部门未责令强制召回的情况下“能拖就拖”,不利于主动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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